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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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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dit2 发表于 2025-9-22 17:03:0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本帖最后由 edit2 于 2025-9-22 17:17 编辑

    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《关于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的通知》。现解读如下:
    经批准,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。2022年4月,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《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》(国卫老龄发〔2022〕14号)、《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》(国卫办老龄函〔2022〕128号),部署开展创建示范工作。创建目标是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,发挥辐射带动作用,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,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,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,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,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。示范省(区、市)和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工作重点包括组织领导、政策支持、质量提升、管理监督、支撑保障、群众评价等方面,示范机构创建工作重点包括环境设施、人员队伍、内部管理、服务质量、服务效果等方面。
    经申请创建、支持指导、评估验收、网上公示和会议研究,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;经自评申报、省级推荐、专家评审、评估验收、网上公示和会议研究,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00个县(市、区)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、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9个机构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。
    相关链接: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的通知
   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的通知
    来源:老龄健康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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